1.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督察人員不準發表與黨中央、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依規依法、客觀公正,嚴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嚴格落實黨支部的各項工作要求,切實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實行回避制度。督察人員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袄﹃P系”包括但不限于與被督察單位班子成員具有親屬關系的,曾在被督察單位工作過的,以及督察人員應主動申報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形。
3.遵守保密紀律。督察人員應當嚴守保密紀律規定,不得在非工作場合處理督察事項、談論督察問題、交流督察情況。不得擅自發表未經審定的督察情況,不得隨意向被督察對象告知督察內容、向被督察對象通風報信,不得泄露個別談話內容,一律不得接受媒體采訪,不得在社交媒體平臺上發布督察組的相關信息。嚴禁私自復制、下載、留存、出借和銷毀督察資料。
4.嚴格執行食宿、用車等規定。督察人員應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住宿、餐飲、用車等規定。例行督察期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住房,結束后及時騰退全部住房。嚴格按照當地的接待標準安排工作餐,不接受宴請,不上高檔菜肴和煙酒,自助餐也要節儉。督察進駐結束后,應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伙食費。
5.嚴明現場檢查規定。駐區督察一般采取“四不兩直”方式。例行督察期間,督察組赴現場進行調查、檢查和核實時,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不參加被督察地方、單位以就近、順路的名義安排的旅游參觀或度假活動,不通過被督察地方、單位接待親屬或親友旅游、度假。因工作需要,到自然保護區等地區開展督察活動的不受限制。
6.嚴守工作紀律。例行督察期間,督察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離開督察駐地。督察組不處理被督察單位的具體問題,不干預被督察單位及其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單位及相關部門、企業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得隨意非議督察組議定的事項。對符合督察受理范圍的群眾環境投訴舉報,要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
7.落實請示報告制度。例行督察期間,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對本組人員職責分工、日常工作安排、重大問題處理和決策等工作負責。督察人員應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不準擅自處置和對外發表個人主張。
8.嚴守廉潔紀律。規范駐區日常督察行為,自覺接受被督察對象和人民群眾監督,確保督察工作風清氣正。督察人員不準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不準參與或接受被督察對象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嚴禁接受被督察對象或企業贈送的禮金、紀念品、煙酒茶、土特產等錢物,不準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涉足影響督察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及活動。例行督察期間,應嚴格落實督察進駐前廉政培訓、督察進駐時廉政提醒、督察結束后廉政報告制度。